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1〕64号
合肥成量工具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581527926K)
我局自2017年12月31日起对你公司取得南京祌镘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22631028-04971932,金额合计:496272.65元,税额合计:84366.35元)和福清鑫里纵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8981074-08981078,金额合计:457606.82元,税额合计:77793.18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南京祌镘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22631028-04971932,金额合计:496272.65元,税额合计:84366.35元)、福清鑫里纵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8981074-08981078,金额合计:457606.82元,税额合计:77793.18元)已于2016年5月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4366.35元、2017年2月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7793.18元。2017年04月09日你公司按原合肥市包河区国税局通知要求对上述已抵扣84366.35元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2017年6月9日你公司按原合肥市包河区国税局通知要求上述已抵扣77793.18元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你公司账目混乱,难以查账。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四款“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及“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之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地税〔2008〕82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8221.98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6800.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公司转出的进项税金84366.35元和77793.18元,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384.91元;对你公司应补的2016年、2017年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