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09- 02 09 : 25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64号
合肥***儿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9882F)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至 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室、目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蜀山区***整层)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5年,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56105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73.69元、教育费附加16831.58元、地方教育附加11221.06元。
(二)2016年-2019年,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下:
项 目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收取学费 |
23639695.02 |
27898463.55 |
31869932.40 |
14318214.44 |
退学费 |
7867328.20 |
8525898.28 |
8706733.80 |
2584276.00 |
英语未耗课 |
3731823.95 |
9729539.79 |
4824493.05 |
2197827.71 |
早教未耗课 |
0 |
2744788.00 |
11174081.00 |
5415610.00 |
英语未开班 |
785704.67 |
3401107.50 |
2003734.00 |
549319.67 |
早教未开班 |
0 |
285000.00 |
2793000.00 |
688000.00 |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收入 |
14224092.38 |
15229570.68 |
17831519.03 |
10190892.01 |
应交增值税 |
426722.77 |
456887.12 |
534945.57 |
305726.76 |
已缴增值税 |
21761.93 |
38057.99 |
44577.30 |
54621.56 |
少缴增值税 |
404960.84 |
418829.13 |
490368.27 |
251105.20 |
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347.26 |
29318.04 |
34325.78 |
8788.68 |
少缴教育费附加 |
12148.83 |
12564.87 |
14711.05 |
3766.58 |
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
8099.22 |
8376.58 |
9807.37 |
2511.05 |
(三)2013~2020年,你单位账目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少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年度 |
应税收入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 |
少缴企业所得税 |
2015 |
10461161.14 |
1046116.11 |
261529.03 |
16599.60 |
244929.43 |
2016 |
11699629.40 |
1169962.94 |
292490.74 |
7257.78 |
285232.96 |
2017 |
6697317.94 |
669731.79 |
167432.95 |
12686.00 |
154746.95 |
2018 |
6955946.17 |
695594.62 |
69559.46 |
2971.82 |
66587.64 |
2019 |
4000486.15 |
400048.61 |
20002.43 |
1820.72 |
18181.71 |
2020 |
3913469.11 |
391346.91 |
19567.35 |
0 |
19567.35 |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5年应补营业税 561052.77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第一条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二),你单位 2016~2019年合计应补增值税1565263.44元、2015~2019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140053.45元、60022.91元、40015.2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三),你单位2015~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合计789246.04元,其中,2015年244929.43元,2016年285232.96元,2017年154746.95元,2018年66587.64元,2019年18181.71元,2020年19567.35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