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物流有限公司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6-16 08 : 3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16号
泗县***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3H77)
经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打击“三假”工作安排对你单位进行立案,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20日派杨正鹏、赵振阳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2019年1月份至2022年3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规抵扣增值税问题:
经查明,你单位2020年9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7日你单位申报2月份增值税时抵扣两份机动车发票〔(1)发票代码:137081925306,发票号码:00351797,金额:35398.23,税额4601.77,价税合计:40000.00元;(2)发票代码:134131722281,发票号码:00248952,金额:300884.96元,税额:39115.04元,价税合计340000.00元〕,该两份机动车发票的开票时间分别为2020年8月3日和2020年8月11日,为你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机动车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规定,你单位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了经营收入,故上述两份机动车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申报抵扣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213130,发票号码:07369533,金额:8583.19,税额:1115.81,价税合计9699.00元),该发票货物品名为冰箱和洗衣机,经查询你单位账簿资料,该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规定,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你单位共违规抵扣进项税额4601.77+39115.04+1115.81
=44832.62元,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申请退还2022年3月1日至年3月31期间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营业执照、预收账款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回单、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发票统计表、运输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固定资产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2022年3月7日申报2月份增值税时违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时期两份机动车发票进项税额43716.81元、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违规抵扣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115.81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
2022年5月26日,我局宁某某、安某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一稽罚告〔2022〕16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签署陈述申辩内容“我单位对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异议,不陈述申辩。”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你单位于2022年5月18日已将上述税款查补预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单位违规抵扣3份发票进项税额44832.62元的行为,处予一倍罚款即44832.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4832.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