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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8-19  11 : 02 来源 : 宿州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不罚〔2022〕1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2〕17号

泗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TRJDXX)

经查明,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号)存在资金回流和部分大额资金未付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你单位取得的天津智胜凯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1200154130,发票号码05762965~05762969、05789252~05789263,开具金额为:1698692.36元,税额为288777.64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1987470.00元)。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5月将上述进项税288777.64元认证申报抵扣。

查询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16年6月3日、14日你单位分3笔向天津智胜凯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272000.00元,余款715470.00元未见付款。

二、你单位取得的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日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1247575~01247596,开具金额为:2183076.97元,税额为371123.03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2554200.00元),已证实虚开。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6月将上述进项税371123.03元认证申报抵扣,并于2016年10月份申报时,把已抵扣的进项税371123.03元做了进项税转出。

查询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16年6月30日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2笔向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300000.00元、2016年7月1日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2笔向天津华成瑞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1254200.00元。

三、你单位取得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2697895~02697902,开具金额:793846.16元,税额:134953.84元,货物名称:废塑料,价税合计928800.00元),已证实虚开。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你单位收到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6年8月和9月将上述进项税134953.84元认证申报抵扣(其中:在8月份抵扣了进项税118084.61元,在9月份抵扣了进项税16869.23元)。

查询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发现,2016年9月13日你单位向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汇入资金928800.00元,同日天津耀福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分三笔转入刑桂彬个人农行卡(卡号:6228450028026559770)合计918800.00元(500000.00元+41880.00元+376920.00元),同日刑桂彬上述银行卡转入周德杭个人银行卡918800.00元(卡号:6230667331003669751),同日周德杭上述银行卡转入周允红个人银行卡(卡号:6230667336002467909)100万元,周允红个人银行卡同日转到董朝明个人银行卡817956.00元和701250.00元两笔,同日又由董朝明个人银行卡(卡号:6222081116001788520)转入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3万元。

四、泗县日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取得的天津康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1200161130,发票号码03923720~03723736,开具金额:1686923.09元,税额:286776.91元,货物名称:塑料,价税合计1973700.00元)。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金三系统该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现该单位收到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6年9月将上述进项税286776.91元认证申报抵扣。

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未发现你单位向天津康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

综上所述,你单位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张永娟、庄文进

联系电话:0557392882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6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永娟、庄文进(皖税稽3413182022、皖税稽3413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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