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08- 15 15 : 10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71号
朱某:(纳税人识别号:3702***239)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号)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6年12月21日,你与合肥***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定购协议,购买车架号为WBSGY0102CLY62170的汽车,合同价1458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合肥宝利丰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你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4011622281、发票号码00405246、不含税价1246153.85元、增值税税额211846.15元,价税合计1458000.00元),你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124615.39元。2016年12月28日,你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为218000.00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11001522011、发票号码00431365,不含税价186324.79元,价税合计218000.00元)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18632.48元。少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105982.9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第三条第一款: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六条第(一)项: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你上述违法事实,应补2016年12月车辆购置税105982.9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上述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2〕21号
朱某:(纳税人识别号:3702***239)
经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5月13日对你(地址:济南市***号)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2016年12月21日,你与合肥***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定购协议,购买车架号为WBSGY0102CLY62170的汽车,合同价1458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合肥宝利丰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你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4011622281、发票号码00405246、不含税价1246153.85元、增值税税额211846.15元,价税合计1458000.00元),你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124615.39元。2016年12月28日,你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为218000.00元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11001522011、发票号码00431365,不含税价186324.79元,价税合计218000.00元)申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18632.48元。少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105982.91元。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11001522011、发票号码00431365,不含税价186324.79元,价税合计218000.00元)复印件;
证据2 你与合肥***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订购协议复印件;
证据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4011622281、发票号码00405246、不含税价1246153.85元、增值税税额211846.15元,价税合计1458000.00元)复印件;
证据4 车辆首付收据复印件、电子银行回单复印件、贷款到账收据复印件;
证据5 合肥***二手车销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发车单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规定,你上述违法事实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你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车辆购置税一倍的罚款105982.9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5,982.91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