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税稽罚〔2019〕120014号
发布时间:2020-03-04 17:31 信息来源:亳州市税务局
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00752995055F)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中记载2018年初办公大楼原值1800000.00元;生产车间原值3020000.00元;仓库原值1350000.00元;2*车间原值4128866.11元,土地价款101.21*5938.9=601076.07元。
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800000+3020000+1350000+4128866.11+601076.07)*(1-30%)*1.2%=91559.51元。2018年度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报缴纳房产税12119.48元,2018年度应追缴房产税91559.51-12119.48=79440.03元。
(二)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0。
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5月销售收入为55715889.02元,2018年至2019年5月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为:55715889.02*0.03%=16714.77元。2018年至2019年5月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2018年至2019年5月应追缴印花税16714.7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8年度少缴纳的房产税79440.03元、2018年至2019年5月少缴印花税16714.77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8077.4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077.4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8,077.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