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3-07 14 : 57 来源 : 池州税务
池州市莫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700MA2U94WU71):
我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池税稽处〔2021〕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税稽法〔2021〕5号。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二)项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文书。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88号,联系人:祝沛君 琚四一,联系电话:0566-2082995)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池税稽处〔2021〕21号.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池税稽罚〔2021〕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池税稽处〔2021〕21 号
池州市莫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94WU71):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6号厂房三楼)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销售到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及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经查,你单位2020年4月22日与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同时约定2020年4月3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以及4月29日向你单位支付了1600000元和3200000元。
你单位2020年5月3日同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了口罩采购合同,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约定2020年5月1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和5月26日向你单位支付了3200000元和1320000元。
经你单位法人代表高伟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发货且上述两家公司已全面验收。
经查你单位账簿,未将上述两笔收入计入当年营业收入中,仅记录在你单位往来账中,即“应收账款-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4800000”、“应收账款-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4520000”。你公司未将上述收入申报纳税。
2.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2020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池开税通【2020】9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前将与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和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发生的总计932万元的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你单位法人代表高伟于2020年11月26日签收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但你单位至今未申报纳税。
3.申报纳税情况
你单位2020年度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632947.65元,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632947.65元,缴纳增值税111805.03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你单位登记在2020年账上营业收入为2632947.65元,同时我局查明你单位已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21841.27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六、十九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单位应分别补缴2020年4月增值税4800000/1.13*0.13=552212.39元、5月增值税4520000/1.13*0.13=52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补缴2020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654.87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400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补缴2020年4月印花税1274.30元、5月印花税1274.30元。
(四)依据《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第二、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上述补缴增值税应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应分别补缴2020年4月教育费附加16566.37元、5月教育费附加15600.00元。
(五)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条之规定,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1044.25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10400元。
(六)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之规定,我局有权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以及《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公告)按4%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交2020年企业所得税(2632947.65+8247787.61)×4%×25%×20%=21761.47元,已申报缴纳21841.27元,2020年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9.80元。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你单位应补缴(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你单位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导致税款的少缴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之规定,是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以及滞纳金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税稽罚〔2021〕5 号
池州市莫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94WU71):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6号厂房三楼)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销售到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存在以下应处罚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经查,你单位2020年4月22日与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口罩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同时约定2020年4月3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以及4月29日向你单位支付了1600000元和3200000元。
你单位2020年5月3日同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了口罩采购合同,采购口罩3000000个,含税单价1.6元,约定2020年5月10日交货,合同金额4800000元。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和5月26日向你单位支付了3200000元和1320000元。
经你单位法人代表高伟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发货且上述两家公司已全面验收。
经查你单位账簿,未将上述两笔收入计入当年营业收入中,仅记录在你单位往来账中,即“应收账款-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4800000”、“应收账款-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4520000”。你公司未将上述收入申报纳税。
2.通知申报拒不申报
2020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池开税通【2020】9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前将与上海麦普拉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和迈迪康医疗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发生的总计932万元的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你单位法人代表高伟于2020年11月26日签收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但你单位至今未申报纳税。
3.申报纳税情况
你单位2020年度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632947.65元,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632947.65元,缴纳增值税111805.03元。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你单位登记在2020年账上营业收入为2632947.65元,同时我局查明你单位已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21841.27元。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记账凭证复印件;(2)你单位法人代表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单位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4)你单位提供的采购订单复印件;(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你单位增值税、企财务报表等复印件等。
二、处罚决定
1.你单位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拒不申报,导致税款的少缴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之规定,是偷税。你单位具体因偷税而少缴税款明细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六、十九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增值税4800000/1.13*0.13=552212.39元、5月增值税4520000/1.13*0.13=52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8654.87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400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分别少缴2020年4月、5月印花税1274.30元、1274.30元。
(4)因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之规定,我局有权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以及《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公告)按4%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交2020年企业所得税(2632947.65+8247787.61)×4%×25%×20%=21761.47元,已申报缴纳21841.27元,2020年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9.8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1072212.39+75054.87+2548.6-79.8=1149736.06元的1倍罚款,即1149736.06元。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1149736.06元,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与清风路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