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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税务局: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酒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2-02-16  09 : 1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5号

安徽***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43325XQ):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5年用公司生产的酒抵债599600.00元(其中:1月份400瓶,160000.00元;2月份560瓶,196000.00元;4月份696瓶,2436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应补缴增值税:

2015年1月160000.00/1.17*0.17=23247.86元;

2015年2月196000.00/1.17*0.17=28478.63元;

2015年4月243600.00/1.17*0.17=35394.87元。

合计87121.36元,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应补缴消费税:

2015年1月160000.00/1.17*0.2+400*0.5=27550.43元;

2015年2月196000.00/1.17*0.2+560*0.5=33784.27元;

2015年4月243600.00/1.17*0.2+696*0.5=41989.03元,

合计103323.73元,未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应补缴增值税、消费税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5年1月(23247.86+27550.43)×0.07=3555.88元;

2015年2月(28478.63+33784.27)×0.07=4358.40元;

2015年4月(35394.87+41989.03)×0.07=5416.87元,

合计13331.15元,未申报缴纳。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87121.36元、消费税103323.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31.1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87121.36元+103323.73元+13331.15元)×50%=101888.1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1888.1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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