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三稽不罚〔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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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现将本次检查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89800.00元,经我局督促你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开具给购买方(检举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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