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 2021-05-28 10 : 17 来源 : 马鞍山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审核汇总表
决定作出部门(盖章):第二稽查局 报送审核时间:2021.05.28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马税二稽罚〔2021〕10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案 件名称:马鞍山***双语学校逃避缴纳税款一案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5***06371A
处 罚事由:逃避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 罚部门:第二稽查局
处 罚结果:对该单位2014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286094 元、增值税9030947.4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4398.11 元、企业所得税59503708.92元,合计70555148.51元处少缴税款0.1倍的罚款,即7055514.85元。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合计:7065514.85元。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2021.05.21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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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
第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但最低不得低于1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