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安徽  >  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10-24  09 : 19 来源 : 芜湖税务

芜税一稽公告〔2022〕11号

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2***1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证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一稽处〔2022〕75号.doc)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窦巍  徐维平  

联系电话:0553-2911518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一稽处〔2022〕75号

芜湖***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3171)

我局(所)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芜湖鸠江区***室)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04000520051456086,涉及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代码3200103170,发票号码0049397-0049398,发票金额140126.67元,进项税额计23821.53元,合计163948.20元。根据防伪税控查询,你单位已在当月认证抵扣。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成立,对你单位取得的进项税额23821.53元不予抵扣,应在已抵扣的2010年12月予以转出,应补缴增值税税款23821.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补缴你单位2010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0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1994]2号)规定,补缴你单位2010年12月教育费附加714.65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3〕1066号)第二、三条规定,补缴你单位2010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76.4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应调增你单位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40126.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5031.6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由于2010年度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已过税款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