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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01-07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一稽处〔2022〕84号

芜湖***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92444)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芜湖县***))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2015年3月27日和2015年3月31日开具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

3100151130 ,发票号码为25369576、25218091-25218092、25218094-25218150,金额547333.20元,税额93046.80元、价税合计640380.00元。上述60份发票于2015年3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93046.80元。

上述60份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增值税91496.02元,2019年5月增值税1550.78元,合计追缴增值税9304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城建税4574.8元,2019年5月城建税77.54元,合计追缴城建税4652.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教育费附加2744.88元,2019年5月教育费附加46.52元。

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三条之规定,应追缴你单位2019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2元,2019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1.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已超过法定追征期,不再作追征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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