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三稽罚〔2022〕10号)
发布时间 : 2022- 02- 23 08 : 57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实地查找无果,电话无法联系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三稽罚告〔2022〕10号
刘某某:
事由:经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起对你个人(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号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你个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8年4月,宋加明通过电话联系到你个人,你个人以烟台坤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合肥丰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65844.84元,税额154535.19元,价税合计1120380.00元;2018年5月左右,宋加明通过电话联系到你个人,你个人以成都以太利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781250.87元,税额285000.13元,价税合计2066521.00元。宋加明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给你个人开票费共计159000.00元。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交付给合肥丰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后,均被两家公司员工以发票取得途径不合法,未进行抵扣和入账。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等材料。
上述事实已经你个人确认无误。
你个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虚开发票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2022年2月5日 起向你个人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三稽罚告〔2022〕1号)。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
你个人对我局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三稽罚告〔2022〕1号)无异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你个人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个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联系电话:0551-65902030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