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三稽处〔2022〕15号
安徽慈广福药业有限公司:
事由:现将本次检查的税务处理决定告知你单位,限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以下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你公司201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074539.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17.76元、教育费附加32236.1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1490.79元;2011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1400179.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012.58元、教育费附加42005.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8003.59元;2012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734367.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405.75元、教育费附加22031.0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687.36元;2013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5434761.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0433.32元、教育费附加163042.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8695.23元;2014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832164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14.94元、教育费附加249649.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66432.84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6955490.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584.35元、教育费附加508964.7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39309.81元。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2月16日
联系人员:张磊、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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