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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向个人追缴分红个人所得税!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3-11  09 : 36 来源 : 滁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滁税稽公告〔2020〕2号

唐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401***36516):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滁税稽处〔2019〕12002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联系人:杨晋荣   宋忱

联系电话:0550-3518630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滁税稽处〔2019〕120020号

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34011***36516):

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1年你本人通过从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支付虚假工程预付款的形式,共套出分红资金48484947.45元, 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你本人也未向我局申报缴纳该笔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

原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已责成扣缴义务人将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限期补扣,但至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尚未补扣补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你的个人所得税9,696,989.49元,现向你本人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上述2011年度少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9,696,989.49元,责令你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滁州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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