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11-02 16 : 48 来源 : 宿州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一稽处〔2022〕57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一稽处〔2022〕57号
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1704)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宿州市***室)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账簿记载相关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1、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一款规定,该单位2013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745944.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543110.00元,代收租金1202834.00元,其中王亮676300.00元,杨万茶279834.00 元,何建安178600.00元,郑丽群681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28572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202834.00×10%=120283.4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3年营业税(2543110.00 +285720.00+120283.40)× 5%=147455.67元。
你单位2014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682845.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213958.00元,代收租金1468887.00元(其中王亮721300.00元,杨万茶484387.00 元,何建安193800.00 元,郑丽群69400.00 元);其他业务收入 23226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468887.00×10%=146888.7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营业税(2213958.00 + 232260.00+146888.70)×5%=129655.34元。
你单位2015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825414.4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856976.90元,代收租金968437.50元(其中王亮492386.00元,杨万茶213651.50元,何建安 193200.00元,郑丽群692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56948.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968437.50×10%=96843.75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856976.90+156948.00+96843.75)×5%=105538.43 元,其中2015年5-12月期间取得租金收入=1856976.90-326667.00=1530309.90元,其他业务收入(场地租赁)142948.00元,管理费收入=96843.75÷12×8=64562.50元,合计收入=1530309.90 +142948.00 +64562.50=1737820.40元,2015年5-12月份应补缴营业税1737820.40×5%=86891.02元。
你单位2016年1-4月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69917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2860.0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4月营业税(699170.00+12860.00)× 5%=35601.50元。
你单位2016年5-12月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086660.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870171.00元,代收租金1216489.00元(其中王亮576483.00元,杨万茶2891160.00元,何建安282390.00元,郑丽群685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4220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216489.00×10%=121648.9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5-12月增值税(1870171.00 +42200.00)÷(1+5%)× 5%+121648.90÷(1+3%)×3%=94608.46元。
你单位2017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938763.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908672.00元,代收租金1030091.00元(其中王亮583200.00元,杨万茶203066.00元,何建安174825.00元,郑丽群69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515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030091.00×10%=103009.1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1908672.00 +5150.00)÷(1+5%)× 5%+103009.10÷(1+3%)×3%=94134.65元。
你单位2018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850750.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023368.00元,代收租金827382.00元(其中王亮465458.00元,杨万茶117000.00元,何建安176924.00元,郑丽群68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7440.00 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827382.00×10%=82738.2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2023368.00+7440.00) ÷(1+5%)× 5%+82738.20÷(1+3%)×3%=99114.99元。
你单位2019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1878912.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232812.00元,代收租金646100.00元(其中王亮312300.00元,杨万茶114300元,何建安154300.00元,郑丽群652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27800.04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646100.00×10%=64610.0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232812.00+27800.04)÷(1+5%)× 5%+64610.00÷(1+3%)×3%=61910.99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合计应补缴营业税418250.94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122492.52元)、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349769.0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3年应补缴营业税147455.6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455.67×7%=10321.90元;
2014年应补缴营业税129655.3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655.34×7%=9075.87元;
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05538.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538.43×7%=7387.69元(其中2015年5-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营业税86891.02×7%=6082.37元);
2016年1月至4月应补缴营业税35601.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01.50×7%=2492.11元;
2016年5月至12月应补缴增值税94608.4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608.46×7%=6622.59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94134.6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134.65×7%=6589.43元;
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99114.9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114.99×7%=6938.05元;
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61910.9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910.99×7%=4333.77元。
2013年至2019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761.40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058.32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013年应补缴营业税147455.67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7455.67×3%=4423.67元;
2014年应补缴营业税129655.3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9655.34×3%=3889.66元;
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05538.4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5538.43×3%=3166.15元(其中2015年5月至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应补缴营业税86891.02×3%=2606.73元);
2016年1月至4月应补缴营业税35601.5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5601.50×3%=1068.05元;
2016年5月至12月应补缴增值税94608.46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为94608.46×3%=2838.25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94134.6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134.65×3%=2824.04元;
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99114.9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9114.99×3%=2973.45元;
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61910.9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1910.99×3%=1857.33元。
2013年至2019年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040.60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167.85元)。
4、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税〔200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013年应补缴营业税147455.67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7455.67×2%=2949.11元。
2014年应补缴营业税129655.3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9655.34×2%=2593.11元。
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05538.4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5538.43×2%=2110.77元(其中2015年5-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6891.02×2%=1737.82元)。
2016年1月至4月应补缴营业税35601.5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5601.50×2%=712.03元。
2016年5月至12月应补缴增值税94608.4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608.46×2%=1892.17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94134.6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134.65×2%=1882.69元。
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99114.99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9114.99×2%=1982.30元。
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61910.99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1910.99×2%=1238.22元。
2013年至2019年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360.40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445.23元)。
5、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543110.00元,应补缴房产税2543110.00×12%=305173.20元;
2014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213958.00元,应补缴房产税2213958.00×12%=265674.96元;
2015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856976.90元,应补缴房产税1856976.90×12%=222837.23元(其中2015年5-12月份应补缴房产税=1530309.90×12%=183637.19元);
2016年1-4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9170.00元,5-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870171.00元,2016年应补缴房产税〔(699170.00+1870171.00)÷(1+5%)〕×12%=297634.23元。
2017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08672.00元,应补缴房产税1908672.00÷(1+5%)×12%=218133.94元。
2018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23368.00元,应补缴房产税2023368.00÷(1+5%)×12%=231242.06元。
2019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232812.00元,应补缴房产税1232812.00÷(1+5%)×12%×50%=70446.40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611142.02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001093.82元)。
6、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4031664.00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1202834.00元,应做纳税调减1202834.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收入120283.40元,应做纳税调增120283.40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949113.4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265310.23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205181.3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949113.40×5‰=14745.57元,应纳税调增205181.30-14745.57 =190435.73元,你单位管理费用中包含与你单位支出无关的万总科贸税费支出21221.00元,应做纳税调增21221.00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20283.40+265310.23+190435.73 +21221.00-1202834.00=-605583.64元,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605583.64元。
你单位2014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3915105.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36150.15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1468887.00元,应做纳税调减1468887.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146888.70元,应做纳税调增146888.70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593106.7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216803.00 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593106.70×0.005=129 65.53元,应纳税调增216803.00-12965.53=203837.47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36389.98元,应做纳税调增36389.98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36150.15+ 146888.70+203837.47+36389.98-1468887.00=-1117921.00元,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1117921.00元。
你单位2015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2982362.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41808.50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968437.50元,应做纳税调减968437.5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96843.75元,应做纳税调增96843.75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110768.65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121739.50 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10768.65×0.005=10553.84元, 应纳税调增121739.50-10553.84 =111185.66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58722.75元,应做纳税调增58722.75元,扣除上述问题中2015年5至12月份应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2015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 96843.75+41808.50+ 111185.66 +58722.75- 968437.50-86891.02 -6082.37-2606.73-1737.82-183637.19 = -940831.97元,本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940831.97元。
你单位2016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3840890.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1773549.37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1216489.00元,应做纳税调减1216489.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118105.73元,应做纳税调增118105.73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746049.9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17298.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746049.9×0.005=13730.25元,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额17298.00×60%=10378.80元, 应纳税调增17298.00-10378.80=6919.20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30724.36元,应做纳税调增30724.36元,扣除上述问题中2016年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18105.73+1773549.37+6919.20+30724.36-1216489.00-35601.50 -9114.70-3906.30-2604.20-2976 34.23=363948.74元,
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605583.6 4+1117921.00+940831.97 =2664336.61元,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00元,剩余可弥补亏损2664336.61-36394 8.74=2300387.87元。
你单位2017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2943913.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1843696.43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1030091.00元,应做纳税调减1030091.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100008.83元,应做纳税调增100008.83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016831.10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41434.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16831.10×0.005=10084.16元,应纳税调增41434.00-10084.16=31349.84 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4327.72元,应做纳税调增4327.72元,扣除上述问题中2017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08.83 +1843696.43+31349.84 +4327.72 -1030091.00-6589.43-2824.04-1882.69-218133.94=719861.73元 ,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2300387.87元,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00元,剩余可弥补亏损2300387.87 -719861.73=1580526.14元。
你单位2018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2858190.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1105639.88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827382.00元,应做纳税调减827382.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80328.35元,应做纳税调增80328.35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2113546.20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39451.00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13546.20×0.005 =10567.73元,应纳税调增39451.00-10567.73=28883.27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4870.17元,应做纳税调增4870.17元,扣除上述问题中2018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201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80328.35+ 1105639.88 +28883.27+4870.17 - 827382.00-6938.05-2973.45-1982.30-231242.06=149203.81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1580526.14元,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00元,剩余可弥补亏损1580526.14 -605583.64=974942.50元(2013年亏损额605583.64元超出五年可结转期限)。
你单位2019年账簿记载收入总额1906712.00元,本年账面结转利润245031.54元,其中包含替个人代收房租646100.00元,应做纳税调减646100.00元,代收个人租金管理费业务62728.16 元,应做纳税调增62728.16 元,归属于你单位营业收入1325222.04元,你单位账簿记载当年业务招待费支出118146.09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25222.04×0.005=6626.11元,应纳税调增118146.09-6626.11=111519.98元,管理费用中包含万总科贸税费支出4667.23元,应做纳税调增4667.23元,扣除上述问题中2019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62728.16+245031.54+111519.98+4667.23-646100.00-4333.77-1857.33-1238.22-70446.40=-300028.81元。
(二)你单位代个人管理房产出租,支付个人房屋租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2013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76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6300.00-33815.00-2367.05-1014.45- 81156.00) ×(1-20%)×20%=89271.60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7983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9834.00-13991.70-979.42-419.75-33580.08) ×(1-20%)×20%=36938.09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8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600-21432.00)×(1-20%)×20%=25146.88 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1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100.00-8172.00) ×(1-20%)×20%=9588.48元。
2014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721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1300.00-36065.00-2524.55-1081.95 -86556.00 ) ×(1-20%)×20%=96471.44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84387.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4387.00-24219.35-1695.35-726.58-58126.44 ) ×(1-20%)×20%=63939.08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3800.00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3800.00-23256.00)×(1-20%)×20%=27287.04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4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400.00-3912.00) ×(1-20%)×20%=9771.52元。
2015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9238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2386.00-24619.30-1723.35-738.58 -59086.32) ×(1-20%)×20%=59845.04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13651.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3651.50-25638.18) ×(1-20%)×20%=30082.13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3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3200.00-23184.00)×(1-20%)×20%=27202.56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200.00-8304.00) ×(1-20%)×20%=9743.36元。
其中:2015年5-12月应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59845.04÷12×8=39896.69元,应代扣代缴杨万茶个人所得税=30082.13÷12×8=20054.75元,应代扣代缴何建安个人所得税=27202.56÷12×8=18135.04元,应代扣代缴郑丽群个人所得税=9743.36÷12×8=6495.57元,2015年5-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4582.05元。
2016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76483.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6483.00÷(1+5%)-1921.61-823.55-65883.77 ) ×(1-20%)×20%=76864.40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8911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9116.00-34693.92 ) ×(1-20%)×20%=40707.53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8239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2390.00-33886.80)×(1-20%)×20%=39760.51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5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500.00÷(1+5%)-8220.00) ×(1-20%)×20%=9644.80元。2016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6977.24元。
2017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83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3200.00÷(1+5%)-1944.00-833.14-66651.43) ×(1-20%)×20%=77887.78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306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066.00-24367.92) ×(1-20%)×20%=28591.69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482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825.00-20979.00)×(1-20%)×20%=24615.36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000.00-8280.00) ×(1-20%)×20%=9715.20元。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0810.03元。
2018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65458.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458.00÷(1+5%)-6769.36-2901.15-231242.06) ×(1-20%)×20%=59945.98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17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000.00-14040.00) ×(1-20%)×20%=16473.60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692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6924.00-21230.88)×(1-20%)×20%=24910.90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00.00-8160.00) ×(1-20%)×20%=9574.40元。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04.88元。
2019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312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300.00÷(1+5%)-4202.04-1800.87-70446.40) ×(1-20%)×20%=36607.46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14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300.00-6858.00) ×(1-20%)×20%=17190.72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54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4300.00-9258.00)×(1-20%)×20%=23206.72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5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200.000-3912.00) ×(1-20%)×20%=9806.08元。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6810.98元。
你单位2013年至2019年应累计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496893.71元、杨万茶个人所得税233922.85元、何建安个人所得税192129.97元、郑丽群个人所得税67843.84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应累计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291202.31元、杨万茶个人所得税123018.29元、何建安个人所得税130628.53元、郑丽群个人所得税45236.05元。)未代扣代缴。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22492.52元、增值税349769.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058.32元、房产税1001093.82元予以追缴,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责成你单位对应扣未扣王亮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个人所得税291202.31元、杨万茶个人所得税123018.29元、何建安个人所得税130628.53元、郑丽群个人所得税45236.05元予以补扣,合计应补扣590085.18元。
(三)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167.85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税〔200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45.23元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张永娟、庄文进
联系电话:0557392882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6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永娟、庄文进(皖税稽3413182022、皖税稽3413182021)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11-02 12 : 21 来源 : 宿州税务 字号 : [ 大 ] [ 中 ] [ 小 ]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将安徽人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处〔2022〕28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2〕28号
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0***01704)
经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宿州市***室)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你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账簿记载相关的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1、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一款规定,该单位2013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745944.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543110.00元,代收租金1202834.00元,其中王亮676300.00元,杨万茶279834.00 元,何建安178600.00元,郑丽群681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28572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202834.00×10%=120283.4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3年营业税(2543110.00 +285720.00+120283.40)× 5%=147455.67元。
你单位2014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682845.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213958.00元,代收租金1468887.00元(其中王亮721300.00元,杨万茶484387.00 元,何建安193800.00 元,郑丽群69400.00 元);其他业务收入 23226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468887.00×10%=146888.7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营业税(2213958.00 + 232260.00+146888.70)×5%=129655.34元。
你单位2015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825414.4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856976.90元,代收租金968437.50元(其中王亮492386.00元,杨万茶213651.50元,何建安 193200.00元,郑丽群692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56948.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968437.50×10%=96843.75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856976.90+156948.00+96843.75)×5%=105538.43 元,其中2015年5-12月期间取得租金收入=1856976.90-326667.00=1530309.90元,其他业务收入(场地租赁)142948.00元,管理费收入=96843.75÷12×8=64562.50元,合计收入=1530309.90 +142948.00 +64562.50=1737820.40元,2015年5-12月份应补缴营业税1737820.40×5%=86891.02元。
你单位2016年1-4月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69917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12860.0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1-4月营业税(699170.00+12860.00)× 5%=35601.50元。
你单位2016年5-12月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3086660.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870171.00元,代收租金1216489.00元(其中王亮576483.00元,杨万茶2891160.00元,何建安282390.00元,郑丽群685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4220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216489.00×10%=121648.9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5-12月增值税(1870171.00 +42200.00)÷(1+5%)× 5%+121648.90÷(1+3%)×3%=94608.46元。
你单位2017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938763.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908672.00元,代收租金1030091.00元(其中王亮583200.00元,杨万茶203066.00元,何建安174825.00元,郑丽群69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5150.00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1030091.00×10%=103009.1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1908672.00 +5150.00)÷(1+5%)× 5%+103009.10÷(1+3%)×3%=94134.65元。
你单位2018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2850750.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2023368.00元,代收租金827382.00元(其中王亮465458.00元,杨万茶117000.00元,何建安176924.00元,郑丽群68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7440.00 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827382.00×10%=82738.2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2023368.00+7440.00) ÷(1+5%)× 5%+82738.20÷(1+3%)×3%=99114.99元。
你单位2019年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含税)1878912.00元,其中归属于你单位租金收入1232812.00元,代收租金646100.00元(其中王亮312300.00元,杨万茶114300元,何建安154300.00元,郑丽群652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27800.04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你单位对上述为个人代收租金业务收取10%管理费,即646100.00×10%=64610.0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232812.00+27800.04)÷(1+5%)× 5%+64610.00÷(1+3%)×3%=61910.99元。
2013年至2016年4月合计应补缴营业税418250.94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122492.52元)、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349769.0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及增值税问题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3年应补缴营业税147455.6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455.67×7%=10321.90元;
2014年应补缴营业税129655.3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655.34×7%=9075.87元;
2015年应补缴营业税105538.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538.43×7%=7387.69元(其中2015年5-12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营业税86891.02×7%=6082.37元);
2016年1月至4月应补缴营业税35601.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01.50×7%=2492.11元;
2016年5月至12月应补缴增值税94608.4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608.46×7%=6622.59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94134.6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134.65×7%=6589.43元;
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99114.9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9114.99×7%=6938.05元;
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61910.9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910.99×7%=4333.77元。
2013年至2019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761.40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058.32元)。
3、房产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543110.00元,应补缴房产税2543110.00×12%=305173.20元;
2014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213958.00元,应补缴房产税2213958.00×12%=265674.96元;
2015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856976.90元,应补缴房产税1856976.90×12%=222837.23元(其中2015年5-12月份应补缴房产税=1530309.90×12%=183637.19元);
2016年1-4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9170.00元,5-12月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870171.00元,2016年应补缴房产税〔(699170.00+1870171.00)÷(1+5%)〕×12%=297634.23元。
2017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08672.00元,应补缴房产税1908672.00÷(1+5%)×12%=218133.94元。
2018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23368.00元,应补缴房产税2023368.00÷(1+5%)×12%=231242.06元。
2019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232812.00元,应补缴房产税1232812.00÷(1+5%)×12%×50%=70446.40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611142.02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00109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租赁情况统计表、商铺统计、实际租金收取统计表、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
(二)你单位代个人管理房产出租,支付个人房屋租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2013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76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6300.00-33815.00-2367.05-1014.45- 81156.00) ×(1-20%)×20%=89271.60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7983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9834.00-13991.70-979.42-419.75-33580.08) ×(1-20%)×20%=36938.09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8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8600-21432.00)×(1-20%)×20%=25146.88 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1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100.00-8172.00) ×(1-20%)×20%=9588.48元。
2014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721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1300.00-36065.00-2524.55-1081.95 -86556.00 ) ×(1-20%)×20%=96471.44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84387.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4387.00-24219.35-1695.35-726.58-58126.44 ) ×(1-20%)×20%=63939.08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3800.00 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3800.00-23256.00)×(1-20%)×20%=27287.04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4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400.00-3912.00) ×(1-20%)×20%=9771.52元。
2015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9238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2386.00-24619.30-1723.35-738.58 -59086.32) ×(1-20%)×20%=59845.04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13651.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3651.50-25638.18) ×(1-20%)×20%=30082.13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93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3200.00-23184.00)×(1-20%)×20%=27202.56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200.00-8304.00) ×(1-20%)×20%=9743.36元。
其中:2015年5-12月应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59845.04÷12×8=39896.69元,应代扣代缴杨万茶个人所得税=30082.13÷12×8=20054.75元,应代扣代缴何建安个人所得税=27202.56÷12×8=18135.04元,应代扣代缴郑丽群个人所得税=9743.36÷12×8=6495.57元,2015年5-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4582.05元。
2016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76483.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6483.00÷(1+5%)-1921.61-823.55-65883.77 ) ×(1-20%)×20%=76864.40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8911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9116.00-34693.92 ) ×(1-20%)×20%=40707.53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8239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2390.00-33886.80)×(1-20%)×20%=39760.51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5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500.00÷(1+5%)-8220.00) ×(1-20%)×20%=9644.80元。2016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6977.24元。
2017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583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3200.00÷(1+5%)-1944.00-833.14-66651.43) ×(1-20%)×20%=77887.78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20306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066.00-24367.92) ×(1-20%)×20%=28591.69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4825.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825.00-20979.00)×(1-20%)×20%=24615.36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9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000.00-8280.00) ×(1-20%)×20%=9715.20元。2017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0810.03元。
2018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465458.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5458.00÷(1+5%)-6769.36-2901.15-231242.06) ×(1-20%)×20%=59945.98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17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000.00-14040.00) ×(1-20%)×20%=16473.60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7692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6924.00-21230.88)×(1-20%)×20%=24910.90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8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000.00-8160.00) ×(1-20%)×20%=9574.40元。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10904.88元。
2019年王亮取得房屋租金收入312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300.00÷(1+5%)-4202.04-1800.87-70446.40) ×(1-20%)×20%=36607.46元,杨万茶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14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300.00-6858.00) ×(1-20%)×20%=17190.72元,何建安取得房屋租金收入154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4300.00-9258.00)×(1-20%)×20%=23206.72元,郑丽群取得房屋租金收入652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200.000-3912.00) ×(1-20%)×20%=9806.08元。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6810.98元。
你单位2013年至2019年应累计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496893.71元、杨万茶个人所得税233922.85元、何建安个人所得税192129.97元、郑丽群个人所得税67843.84元(其中2015年5月至2019年12月应累计代扣代缴王亮个人所得税291202.31元、杨万茶个人所得税123018.29元、何建安个人所得税130628.53元、郑丽群个人所得税45236.05元。)未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租赁情况统计表、商铺统计、实际租金收取统计表、纳税申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代收租金汇总表、委托书、代收租金分类表、房地权证、科目余额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取得租金及管理费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行为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代个人管理房产出租,支付个人房屋租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2022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宿税一稽罚告〔2022〕12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
你单位2022年4月18日进行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辩称:
1.我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无法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处罚。
2.王亮、杨万茶名下房产,部分被拍卖,其租金被法院用于偿还债务,我公司无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3.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破产。
请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照顾实际困难,请求减免税款及罚款。
我局认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我局无权对税款作出减免决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作出的有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已为从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你单位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证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时选择适用)。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15年5月至2019年的营业税122492.52元、增值税349769.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058.32元、房产税1001093.82元的行为,处以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53206.8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证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时选择适用)。对你单位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90085.18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90085.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95042.5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48249.4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埇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人:张永娟、庄文进
联系电话:05573928825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东路667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张永娟、庄文进(皖税稽3413182022、皖税稽3413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