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西  >  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2 11: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西亘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000310254823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税一稽罚〔2021〕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1〕130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0号

  电话:0771—570451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1〕110号

广西亘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000310254823Q):

经我局于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浩天广场2509号)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 , 2017年12月2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情况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于2015年1月-12月取得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河津市幸强贸易有限公司、河津市斌强贸易有限公司、河津市宏飞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禹昌龙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其中1家公司查询不到公司名称)开具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发票代码为: 1400123170,发票号码为 00298222- 00298225(4份)、00299905- 00299910(6份)、 00299931-00299934(4份)、00301602- 00301608(7份);发票代码为:  1400151160,发票号码为00068692-00068698(7份)、00142200-  00142201(2份);发票代码为: 1400153160,发票号码为 00635621-00635633(13份);发票代码为:  4100141170,发票号码为 00090237(1份);发票代码为: 4500142140,发票号码为 01061767(1份);发票代码为: 4500143130发票号码为 02755706(1份);发票金额共4644348元,税额共789178.36元,价税合计5433526.36元。部分品名为焦炭、焦粒、硅锰合金,部分品名不详。

其中,河津市幸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1400123170,发票号码:00299931- 00299934、00301602-00301608);金额1025662.08元,税额174362.52 元,价税合计1200024.6元。品名为焦炭、焦粒。国家税务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0年11月18日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该批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三)你公司开具发票申报情况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显示,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4月向税务税务机关领用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0542757-00542781;02082811-0208283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1100898-01100922(该25份失控票),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1100898-01100922。

你公司2015年5月-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0542757-00542781(共25份);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1100898-01100906(共9份) ;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2082811-02082835(共25份);发票金额共5476551.6元,税额931013.74元,价税合计6407565.41元。其中9份作废(发票代码:4500144130,发票号码:00542776、02082811、02082818、02082825、02082826、02082830、02082832、02082834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1100903金额884185.7元, 税额150311.55元, 价税合计1034497.25元)。正常开具50份,金额4592365.97元, 税额780702.19元,价税合计5373068.16元,已申报纳税。受票单位为: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沙钢锰业有限公司、北京九润材料有限公司;货物品名为:焦炭、焦丁、硅锰。

根据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分析应用集成平台、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查询发现你公司购进记录货物品名部分品名为焦炭、焦粒、硅锰合金,部分品名不详。对外正常开具50份,金额4592365.97元,税额780702.19元,价税合计5373068.16元,已申报纳税。受票单位为: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沙钢锰业有限公司、北京九润材料有限公司。

(四)经查你公司在税务机关报备银行存款账号(账户:2000730104000218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均无资金流水记录,与下游企业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沙钢锰业有限公司、北京九润材料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其中,德保浩元铭锰业联营有限责任公司开票金额3982421.18元,付款金额1934898.02元,广西沙钢锰业有限公司开票金额789709.48元,付款金额479507.2元,资金流水异常;北京九润材料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

综上,你公司取得1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其进项税额174362.52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5月少缴增值税174362.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205.38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15年少缴教育费附加5230.88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的规定,随征你公司2015年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487.2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发票核定信息、发票领购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2.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3.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4.你公司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5.金三系统银行备案查询信息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支付上游企业购货款的情况下,取得1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74362.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0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上述税款二倍罚款,即373135.8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共计373135.8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