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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海南某石油化工公司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和罚款逾4.7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琼税稽告〔2022〕2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07-1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琼税稽告〔2022〕29号)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2G787A,法定代表人:张春)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稽通 〔2022〕8128号)。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12日

联系人:陈女士、史先生,联系电话:66969149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省税务局城西办公区703室。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琼税稽通 〔2022〕8128号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460100MA5T2G787A):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你单位若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2〕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21〕7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对外公布),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若未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2〕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21〕7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7月7日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海南默克埃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460100MA5T2G787A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B08地块办公楼一层一间办公室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姓名:张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10623********8019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0630.65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061.9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5315.3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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