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2〕5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09-19
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4MA5T2L406D),法定代表人:王高峰):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的经营地址上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2〕8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2〕88号)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王女士、陈女士 联系电话:8821562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2〕88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三稽处〔2022〕88号
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4MA5T2L406D):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协查发票线索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查实,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不存在,于2019年7月22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黎安税务分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下游企业已认定接受虚开
你公司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向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3723979-03724000、04878463-04878480、04878483-04878487、04878501-04878562、04878569-04878578、04880742-04880802,货物名称为“*石油制品*燃料油(燃料油)”,金额 1,726,616,637.62元,税额293,524,828.38元,价税合计2,020,141,466.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下游公司涉案人员承认无货交易
经查实,辽通公司4名涉案人员承认自2017年起辽通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2018年9月起利用其拥有的成品油加工资质,通过虚构业务、编造购销链条将接受的品名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和“航空煤油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品名为“燃料油”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了辽通公司与你公司之间为无货交易。
综上,你公司向辽通公司开具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真实的经济业务。其中,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3723979-03724000、04878518-04878523、04878542-04878547、04878566-04878571、04878501-04878505、04878524-04878529、04878548-04878549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0年7月被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6号)定性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与辽通公司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向辽通公司开具1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4878463-04878480、04878483-04878487、04878506-04878517、04878530-04878541、04878550-04878562、04878572-04878578、04880742-04880802,发票金额1,239,345,034.19元,税额210,688,655.81元,价税合计1,450,033,690.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金额1,239,345,034.19元,税额210,688,655.8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