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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明细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2〕10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12-13

邵某(纳税人识别号: 320223********0016):

       因你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就职公司相关人员,未接电话,拒收挂号件,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琼税二稽检通〔2022〕1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二稽通〔2022〕217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魏家琪、黎小鹏等人,自2022年10月18日起对你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核实。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明细材料。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另请书面说明原因,逾期不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魏家琪、黎小鹏;联系电话:0898-669866221;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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