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
发布时间:2021-07-28 14:47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沧税二稽处〔2021〕94号
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91130983***641861D):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7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一) 实地检查情况
经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在2018年12月21日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你单位早在检查人员入户检查前已失联,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注册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发现你单位厂房已经被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用,后通过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赵***得知,因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刘***欠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借款,且你单位前几年已经不再经营,黄骅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便于2020年占用你单位原厂房。随后,检查人员到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刘***户籍地黄骅市***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原由刘海锋实际经营的黄骅市***机动车配件厂早已不再经营,刘***去向不明,当地村委会无法联系。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你单位在国地税合并前由黄骅市国税局南排河分局以及相应的地税局共同负责管理管辖,2018年4月份(属期)实际控制人刘***失联,企业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一直到2018年11月份国地税合并后,按户籍管理由常郭税务分局管理,期间管辖税源管理分局按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未果。你单位因失联并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常郭税务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人员通过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证实你单位目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银行账户情况
你单位在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449***49012)与上游企业上海霏业商贸有限公司无上述货物的资金交易信息;又结合检查了实际经营人刘***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账号:6228***016927011),未发现异常资金信息。
二、处理决定
涉案发票已作废,企业未抵扣税款,与上游企业上海霏业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资金交易,不涉及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的补缴,不需补缴相关税款。另外,检查组未能取得你单位的账簿、凭证资料,不能确定涉案发票金额是否已进行成本结转并做税前扣除,不能确认你单位个人所得税违法但也不能排除个人所得税违法的可能。因此对黄骅市峰鑫达机动车配件厂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做调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