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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盐山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5 11:0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盐山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冀沧税二稽处〔2022〕20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沧税二稽处〔2022〕206号

盐山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8558XJ):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盐山县***)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的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

  1.你单位取得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岢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涉及增值税税款5134341.76元,于2016年1月抵扣增值税税款3868589.74元、2016年2月抵扣增值税税款1265752.02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询问笔录、账簿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你单位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5134341.76元,你单位未以上述增值税为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6717.09元、教育费附加154030.25元、地方教育附加102686.83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详见上述违法事实中的第(一)项违法事实证据组。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地方教育附加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以上违法行为应补税费合计5647775.9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6年税款共计5391058.85元,其中增值税5134341.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6717.09元。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各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河北省地方教育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154030.25元、地方教育附加102686.83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款合计5647775.9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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