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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骅市***纸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9 09:2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沧税二稽不罚〔2022〕102号

黄骅市***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65258161G):

  经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黄骅市***)取得的2015年5月开具的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取得天津金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开票日期:2015年5月26日,发票代码:1200151130,发票号码:01450992,货物名称:纸板,发票金额99358.97元,税额16891.03元,价税合计116250元。所购发票于2015年5月29日认证抵扣16891.03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笔录、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银行信息查询、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2015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等。详见:黄骅市华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一案主体证据。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中第二项“(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 “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中“(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

  (二)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你单位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6891.03元,其中:少缴2015年5月增值税13842.78元,少缴2015年6月增值税3048.25元。你单位未以上述增值税为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37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详见上述违法事实是中的第(一)项违法事实证据组。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三)以虚开的发票为依据税前扣除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29864.35元。

  本次检查需做纳税调整,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已确认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前列支成本99358.97元,未作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26.93元,本次检查查补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37元、教育费附加506.73元、地方教育附加337.83元。

  你单位2015年度无需弥补亏损。2015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71083.17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为99358.97-2026.93=97332.04元,调增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1083.17+97332.04=268415.21元。

  2015年1-9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68415.21×9÷12×20%=40262.28元,2015年10-12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68415.21×3÷12) ×20%×50%=6710.38元,2015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40262.28+6710.38=46972.66元,已申报缴纳17108.31元,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6972.66-17108.31=29864.35元。

  2.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详见上述违法事实是中的第(一)项违法事实证据组。

  3.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上述,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6891.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37元、企业所得税29864.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应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6891.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37元,企业所得税29864.35元,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对你单位给予较高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已超5年,不再作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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