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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任丘市***门窗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06-27 15:02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冀沧税一稽罚告〔2022〕36号

任丘市***门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602T):

  对你单位(地址:任丘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增值税方面:

  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造成2018年7月少缴增值税62068.97元、2018年8月少缴增值税68965.52元。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7月、2019年10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缴纳增值税22186.68元、57157.90元。

  因你单位进项税额转出所属期与发票抵扣所属期不符,责令缴纳滞纳金:22186.68×0.0005×365=4049.07元、57157.90×0.0005×424=12117.47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鉴于你单位上述行为,2019年12月缴纳增值税57157.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以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之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186.68×5%=1109.33元、57157.90×5%=2857.90元。因你单位进项税额转出所属期与认证属期不符,应缴纳滞纳金为:1109.33×0.0005×365=202.45元,2857.90×0.0005×424=605.87元。  

  3. 教育费附加:

  鉴于你单位上述行为,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4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之规定,你单位缴纳教育费附加57157.90×3%=1714.74元。  

  4. 地方教育附加:

  鉴于你单位上述行为,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你单位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57157.90×2%=1143.16元。  

  5. 企业所得税:

  经调查,你单位与湖南豪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业务交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核查你单位提供的原材料明细账,明细账中记载的原材料没有领用。你单位将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列支成本,故企业所得税不需调整,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500.8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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