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税务局: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哈尔滨市税务局: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2-09 14:34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7号

哈尔滨兴琦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MA1BDP18X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6号

哈尔滨兴琦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4MA1BDP18XL)

我局(所)于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哈尔滨哈车钢材市场综合办公楼壹号楼127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0640310-10640324;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1586001-01586022;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3516639-03516645,03516637-03516638,03516655-03516658(共计50份专用发票)的涉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并结合我局的检查结果,你(单位)已取得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10640310-10640324;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1586001-01586022;发票代码:2300191130,发票号码:03516639-03516645,03516637-03516638,03516655-03516658的50份增值税专家用发票,并曾认证抵扣增值税款632,979.99元。且开具上述发票的3家企业均不存在真实业务。你(单位)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