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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06号

发布时间:2022-06-17 14:14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06号

哈尔滨瑞合隆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号:91230111MA1CG99F1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89号

哈尔滨瑞合隆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1MA1CG99F1B)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路南、师专路东合围处金色人文小区二期B-10栋商服1层105号)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哈尔滨瑞合隆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开具发票金额1,019,266.06元,销项税额91,733.94元。价税合计1,111,000.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审理部门意见:

(一)鉴于所有案件均由稽查二局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审理部门不再对本案履行集体审理提请程序。

(二)审理部门经集体讨论决定:将本案交由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议定,审理部门按照《稽查二局集体审理委员会纪要》决定,制作本《审理报告》和相关税务法律文书。

作出税务处理、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检查人员意见:

该公司存在集中大量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取得品目名称“液化石油气”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生产经营用商品来抵扣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销项税额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审理部门意见:

(一)鉴于所有案件均由稽查二局集体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审理部门不再对本案履行集体审理提请程序。

(二)审理部门经集体讨论决定:将本案交由第二稽查局集体审理委员会议定,审理部门按照《稽查二局集体审理委员会纪要》决定,制作本《审理报告》和相关税务法律文书。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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