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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你单位已非正常注销,无法核实发票取得、开具情况,仅就现有证据暂不能充分认定你单位存在虚开及偷税行为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26号

发布时间:2022-08-18 15:37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26号

哈尔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XAK6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27号

哈尔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B0XAK6T)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7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沈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2018年3月19日开具给你单位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7269193-07269194,金额合计:175081.2元,税额合计:29763.8元,价税合计204845元,货物名称:焊管、彩板、电线、控制器)证实虚开。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注册地址并未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经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生产经营痕迹。

2、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

3、你单位2018年4月开票后未进行申报直接走逃,未发现申报抵扣信息。

4、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取得了上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列明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未发现上述发票认证信息,查询金三系统,因你单位2018年4月开票后未进行申报直接走逃,未发现申报抵扣信息。

5、你单位领用的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开具给山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销售数量(0.5红色彩板41.96吨),协查发票所载货物的购进数量(0.5红色彩板3.2吨)严重不匹配.

综上,你单位已非正常注销,无法核实发票取得、开具情况,仅就现有证据暂不能充分认定你单位存在虚开及偷税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7269193-07269194,金额合计:175081.2元,税额合计:29763.8元,价税合计204845元)不能作为账务核算的合法、有效凭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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