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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24号

【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01 15:11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24号

黑龙江宇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59号)

附件2:《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52号)

附件3:《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51号)

附件4:《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9号

哈尔滨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98665677569)

我局(所)于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5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温州路9-2号)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6日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经拨打登记信息联系电话,未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2022年1月11日我局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哈税稽三检通【2022】2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未到我局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查询了你单位的相关征管资料,包括你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状态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22年3月我局向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提供你单位的发票认证及申报抵扣资料的函。经机动车货运发票系统查询,你单位于2016年6月对上述协查函中的1份专票进行稽核比对,并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证据: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金三系统打印资料、网站公告、哈税稽三函【2022】12号、实地调查照片等。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由于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目前无法提供账簿等相关资料接受检查。根据现有案头资料,你单位对协查函中的1份发票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720.72元。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应2016年6月增值税8720.72元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规定,对那单位应追缴的上述税款已过追缴期,不予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2号

黑龙江宇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2686033973R)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正义街45号1单元101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三、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开票方哈尔滨嘉立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代码:2300181130、发票号码00473809-00473811,发票金额276715.52元,税额44274.48元,价税合计320990元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2021年11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非正常状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查询,查询到你单位于2018年6月认证抵扣了上述三份增值税发票。因你单位法人及财务人员无法联系,物流单据等资料暂无法取得,无法取得会计资料,无法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因此暂无法核实相关业务货物流。因你单位为非正常状态,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资料及检查组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你单位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四、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将2018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44274.48元做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44274.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6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99.2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6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328.23元。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你单位应补缴 2018年6月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885.4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2018年发生的上述成本276715.52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22373.0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1号

哈尔滨市永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87930831670)

我局检查二科于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乡平房铁道西)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你单位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开票方长春诗华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2200162130、发票号码00484072,发票金额97777.78元,税额16622.22元,价税合计114400元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你单位2019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无法取得联系进行检查。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查询,查询到你单位于2016年10月认证抵扣了上述一份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记录,抵扣了此份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款16622.22元,于2018年8月16日你单位更正了2016年10月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填入与此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一致的16622.22元,并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但是未缴纳与此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中查询到你单位的银行账号信息,调取了你单位的银行流水信息,未查到你单位与开票方长春诗华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证明你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你单位不以偷税论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处理。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应将2016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16622.22元做转出处理,追缴该企业2016年10月已抵扣的增值税16622.2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转出该笔税款并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 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1.11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6年10月的教育费附加498.67元。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追缴你单位2016年10月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32.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2016年发生的上述成本97777.78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文件规定,你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048.4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你单位应补缴的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5月26日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58号

哈尔滨市爱妍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02565440353)

一、 违法事实

  2022年1月6日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未找到你单位。经拨打登记信息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2022年1月11日我局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哈税稽三检通【2022】4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对你单位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未到我局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从金三系统查询了你单位的相关征管资料,包括你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信息、纳税人状态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022年3月我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提供你单位发票认证及申报抵扣资料的函。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于2015年7月、8月、10月、11月对上述协查函中的18份专票进行稽核比对,并在7月、8月、10月、11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265.00元、7264.95元、4358.97元、5085.47元,累计抵扣进项税额23974.39元。

相关证据: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金三系统打印资料、网站公告、哈税稽三函【2022】11号、实地调查照片等。

二、 处理决定

  由于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目前无法提供账簿等相关资料接受检查,根据现有案头资料,你单位对协查函中的18份发票进行了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3974.39元。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你单位2015年7月增值税7265.00元,8月增值税7264.95元,10月增值税4358.97元,11月增值税5085.47元,同时追缴相应的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上述税款已过追缴期,不予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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