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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某自然人承包工程被税局追缴个人所得税

【邹某某】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42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5:58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42号

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092319******2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2〕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2〕163号

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092319******2996)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室)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就虚开发票案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邹某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承包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哈尔滨市松北区欧美亚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采取伪造、变造涉税资料、隐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57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自2011年9月1日执行)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第十条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何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以及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饮食业纳税人综合征收率的公告》(哈地税公告2011第3号)的规定,该个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2014年度)857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邹某某】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43号

发布时间:2022-11-08 16:01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2〕143号

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092319******2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不罚〔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不罚〔2022〕2号

邹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2092319******2996):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就虚开发票案所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邹某某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承包黑龙江***医药有限公司项目哈尔滨市松北区欧美亚工业园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款2050000元,采取伪造、变造涉税资料、隐匿工程款收入的方式,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857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查组调查、金三系统查询,法院移交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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