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1-28 14:11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2号
黑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487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二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1号
黑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648733)
我局(所)于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1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举报涉嫌收取物业费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进行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11月-2019年6月隐瞒收入(其中2012年11-12月收入66,184.44元,2013年1-12月收入551,543.79元,2014年1-12月收入664,418.93元,2015年1-12月收入798,842.20元,2016年1-4月收入353,196.98元,2016年5-12月收入882,732.33元,2017年1-12月收入1,518,061.64元,2018年1-12月收入1,633,976.44元,2019年1-6月收入836,659.22元),造成少缴营业税121,709.34元,增值税141,886.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98.79元,教育费附加6,955.40元,地方教育附加4,636.94元,企业所得税78,925.9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营业税3,309.22元、 2013年营业税27,577.20元、2014年营业税33,220.95元、2015年营业税39,942.12元、2016年1-4月营业税17,659.85元,合计少缴营业税121,709.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你单位少缴2016年5-12月增值税25,710.65元、 2017年增值税44,215.39元、2018年增值税47,591.55元、2019年1-6月增值税24,368.71元,合计少缴141,886.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城建税231.65元、2013年城建税1,930.41元、2014年城建税2,325.47元、2015年城建税2,795.94元、2016年城建税3,035.93元,2017年城建税 3,095.08元、2018年城建税3,331.41元、2019年1-6月城建税852.90 元,合计少缴17,598.79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教育费附加99.28元、2013年教育费附加827.31元、2014年教育费附加996.62元、2015年教育费附加1,198.26元、2016年教育费附加714.19元。2017年教育费附加1,326.46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1,427.75元、2019年1-6月教育费附加365.53 元,合计少缴6,955.40元。
5.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少缴2012年11-12月地方教育附加66.19元、2013年地方教育附加551.53元、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664.43元、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798.84元、2016年地方教育附加476.13元。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884.30元、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951.83元、2019年1-6月地方教育附加243.69元,合计少缴4,636.94元。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相关文件规定,对你单位2012-2019年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少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661.84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5,515.44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6,644.19元、2015年企业所得税7,988.42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2,102.19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4,738.4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15,863.85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8,496.13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6,915.44元,合计少缴78,925.96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二罚〔2023〕1号
黑龙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648733)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被举报涉嫌收取物业费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进行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2年11月-2019年6月隐瞒收入(其中2012年11-12月收入66,184.44元,2013年1-12月收入551,543.79元,2014年1-12月收入664,418.93元,2015年1-12月收入798,842.20元,2016年1-4月收入353,196.98元,2016年5-12月收入882,732.33元,2017年1-12月收入1,518,061.64元,2018年1-12月收入1,633,976.44元,2019年1-6月收入836,659.22元),造成少缴营业税121,709.34元,增值税141,886.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98.79元,教育费附加6,955.40元,地方教育附加4,636.94元,企业所得税78,925.9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进户信息、金税三期申报入库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18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1,960.26元、城建税4,184.31元、企业所得税31,275.42元处0.5倍的罚款合计53,710.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3,710.0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松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