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砖厂】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3〕2 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13:13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3〕2 号
哈尔滨市***制砖厂: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一罚告〔2022〕45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一罚告〔20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一罚告〔2022〕45号
哈尔滨市***制砖厂(纳税人识别号:23010***71801):
对你(单位)(地址:香坊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单位存在出租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月增值税28571.43元,2021年1月增值税38095.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月城建税285.71元,2021年1月城建税380.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及《黑龙江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二、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1月教育费附加857.14元,2018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571.43元,2021年1月教育费附加1142.86元,2021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761.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113942.86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151923.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1月印花税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共计167000.0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