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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哈尔滨某企业代开发票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近3千万

11-10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48号

发布时间:2022-11-10 09:50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48号

河南***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95019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哈税稽三通〔2022〕3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哈税稽三通 〔2022〕3902号

河南***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301***95019D):

事由: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截至该通知书制作时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1]85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若你(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后次月15日前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河南***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230***019D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号            

主要负责人:闫某某 412702********317X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从2016年4月起你单位代开发票不包含企业所得税税额,你单位对2016年4月以后代开的发票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未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9077978.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你单位2015~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114780258.58元(含代开发票应税收入)。虽然你单位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但营业成本核算缺少合法凭证,无法确定实际成本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4目、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第六条、第八条,核定你单位的应税所得额共计10330223.27元。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2395270.35元。具体如下:

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90196.91元

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997579.61元

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836008.47元

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471485.36元

(二)你单位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66385413.15元,纳税申报金额共计8966440.19元,开具发票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金额共计57418972.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722569.19元。具体如下:

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565253.92元

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967699.99元

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89615.2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20579.85元,具体如下:

2016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567.78元

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739.00元

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273.07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1677.08元,具体如下:

应补缴2016年教育费附加16957.62元

应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29031元

应补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5688.46元

(五)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4451.39元,具体如下:

应补缴2016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1305.08元

应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9354元

应补缴2018年地方教育费附加3792.31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72256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579.85元、企业所得税2395270.35元。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1677.08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4451.3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1920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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