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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责成某自然人提供支付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料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3002号

发布时间 : 2022-09-26 14:4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3002号

孙某(纳税人识别号:220183********0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实施税务检查。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联系人:刘博  李绍新

电话:0431-80503031

特此公告。

附件:孙宇(纳税人识别号:220183********0213)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7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73-1 号

孙某(纳税人识别号:220183********0213):

事由:提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现通知你(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后15日内,提供支付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支付借款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资料。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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