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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用自然人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税务稽查

10-16 吉林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10-09 10:3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0***80R)

我局于 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三稽  通〔2022〕54号),我局在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三稽 通〔2022〕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三稽 通〔2022〕54号),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吉市税三稽 通〔2022〕54号)书面文本。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9号

联系电话:0432-65136709

联系人:贾旭、杨刚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市税三稽 通 〔2022〕 54 号

吉林市***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2***80R):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用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价税合计2746393.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换开、补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证明;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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