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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2〕7001号

发布时间 : 2022-08-08 16:4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2〕7001号

李某某等1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实施税务稽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757

特此公告。

附件: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 220124********041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市一税稽罚告〔20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一税稽罚告〔2022〕4号

李某某(纳税人识别号:220124********0415):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

某某2014年5月取得销售钢材收入1,380,000.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经计算,李某某2014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40,194.1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13.59元。

(二)个人所得税

某某2014年5月取得销售钢材收入1,380,000.00元(含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第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之规定,经计算2014年5月李某某应补个人所得税18,385.92元。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院判决书;

2.其他证据资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李某某2014年5月少缴增值税40,194.17元处0.75倍罚款,罚款30,145.63元;2014年5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13.59元处0.75倍罚款,罚款2,110.19元;2014年5月少缴个人所得税18,385.92元处0.75倍罚款,罚款13,789.44元。

三、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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