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4号
发布时间 : 2022-03-01 09:1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4号
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依法对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程序,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6898号
电话:0431-80502967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48437181B)长市二税稽罚告〔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二税稽罚告〔2022〕9号
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48437181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3年10月~2019年5月期间通过签订《销售协议书》、《以房抵账协议》、《房屋抵账协议》等方式,销售参业小区项目房屋,不含税销售金额合计77,960,821.43 元,未在2013年10月~2019年5月期间据实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2.你单位在纳税检查中,未能提供账簿及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时称因保管不善财务资料、账簿凭证等都已丢失,并出具了情况说明。
(二)证据列举
1.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客户明细表》等资料;
3.长春江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
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卷资料;
5.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附件资料;
6.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7.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
8.长春市房产档案馆调取的开发项目备案信息资料;
9.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绿园供水分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
10.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
11.国网长春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
(三)违法行为认定
你单位在2013年10月~2019年5月期间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称财务资料、账簿等都已丢失,纳税检查中未能提供企业相关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应按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规定。
(四)拟作出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0.75倍罚款,罚款金额3,430,027.0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违法行为,已责令你单位改正,在限期内你单位未能改正,拟处以罚款3,500.00元。
以上拟处罚款合计3,433,527.0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