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 : 2022-05-26 10: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0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3286F):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65 0431-80502570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76553286F)《税务事项通知书》长税稽通〔2022〕 15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76553286F)《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税稽限改〔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税稽通〔2022〕15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86F):
事由:检查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与你单位进行交换意见,同时发现你单位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你单位陈述意见并进一步提供资料。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2.《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通知内容:1.你单位2009-2019年间收取房款24,751,112.10元。由于你单位未将收取的房款计入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定性偷税。
2.请提供你单位经过自查于2021年7月申报税款的相关资料。包括但是不限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欠税记录等。
3.你单位2009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你单位账载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存在差异,请提供相关资料及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及依据,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提供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长税稽限改〔2022〕1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776553286F)
你(单位)对外销售房屋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限你(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前,向购房者开具发票。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