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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14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0431-80502589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稽处〔2022〕16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税稽罚〔202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税稽处〔2022〕16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5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1998年至2021年在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获得土地承包费收入(其中1998年至2018年期间,你单位直接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合计887,304.99元;2017年9月,你单位和王威签订承包合同,后王威将涉案土地整体承包给李伟,总承包期限为9年,合同总承包价款为5,625,000.00元,根据约定,你单位获得土地承包费收入的50%,即2017年承包费70,312.50元,2018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19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20年承包费281,250.00元,2021年承包费281,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你单位取得承包费均属于应税收入,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各期均进行零申报。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31号)以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吉国税〔2013〕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经核定,你单位应补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8,439.17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在缴纳本次检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生成的滞纳金时,滞纳金应计算到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税稽罚〔2022〕10号

吉林省扶贫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122000012393468XT):

经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市东盛大街333号)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4年至2021年期间,在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发生承包土地业务获得的土地承包费收入,各期均进行零申报,不缴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不缴税款,是偷税,经计算你单位偷税金额合计18,439.17元。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协查函及证据资料交接单;

3.承包费收据;

4.部分承包人询问笔录;

5.相关土地承包合同;

6.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纳税申报明细查询表;

8.经开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情况说明;

9.查找联系企业及相关人员执法记录影像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18,439.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439.1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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