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6号
发布时间 : 2022-12-19 11:1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6号
长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91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禾根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16914806202)《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2〕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162号
长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202):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九台市龙嘉镇***)2009年9月29日至2022年5月31日耕地占用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耕地占用税方面
2009年9月,你单位占用1500平方米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31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发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你单位未就上述业务申报耕地占用税。你单位少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3条、第4条、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31条,《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3条、第4条、第8条“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应当按所在行政区使用税额提高20%。”、第18条,《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九台市耕地占用税使用税额的通知》(九府发〔2009〕5号)第2条“西营城镇、土门岭镇、龙嘉堡镇、卡伦镇、东湖镇、九郊办事处、九台办事处、营城办事处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使用税额为25元”之规定,经计算,2009年9月应补缴耕地占用税45,0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75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耕地占用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 应补缴税款合计4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2月12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7号
发布时间 : 2022-12-19 11:2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7号
长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91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禾根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1691480620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三税稽不罚〔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不罚〔2022〕2号
长春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806202):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九台市龙嘉镇*** )涉税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9月,你单位占用1500平方米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31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发生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你单位未就上述业务申报耕地占用税。你单位少缴纳耕地占用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长春市九台区税务局提供的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复函、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你单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的偷税行为。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2009年度的偷税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因此对2009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8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2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参照)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