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税稽一罚〔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8-17 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04******RF5D)
经我局(所)于2021年10月06 日至2022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华海国际物流大厦-1单元1006(24) )2019年12月13 日至2021年06月21 日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营地址:检查人员到你单位实地检查发现,实际经营地址为营口金联创电子科技服务公司,通过与办税人员了解,金联创为营口尚能实业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即所谓的平台,由代帐公司记账。你单位没有经营场地、仓储设备、运输车辆、无运费支出。
(二)法人代表李晓君为另一户关联企业-营口尚能实业上游企业(大连中油华铁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企查查APP,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2017年的监事为翟乃超(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三)上下游发票、资金流、货物流核实发现如下违法事实:
1.柴油发票流及货物流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与四川中油九州北斗科技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加油卡合作协议,主要业务为购进成品油。在四川中油九州北斗科技能源有限(简称中油九州)开立账户并办理中石油二级加油主卡(两张)以及司机卡(8013张)。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转账户向中油九州支付购油款,中油九州收到款项后,通过中石油加油卡充值平台将金额充值到客户的二级加油主卡内。
中油九州根据营口尚能需求提交分卡订单,中油九州按营口尚能要求将主卡余额分到相应司机卡中。在全国所属的中石油加油站加油消费。消费之后按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选择消费日期提交开票订单,中油九州汇总该期间消费油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据实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7月14日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购油充值款120,484,228.32元,累计消费121,087,139.25元,累计开票119,912,236.84元,购进柴油24086537升约24086吨。通过检查调查取证发现,中油九州根据营口尚能实业要求制作了8013张司机卡并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顺丰邮寄到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尚能)6350张。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在四川中油九州北斗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办的8013张司机卡消费记录均为零售,加油地点为全国各地中石油加油站(后附消费记录);通过检查发现营口尚能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从中油九州购进柴油24086吨,销售了25631吨(还有从中石油、中石化零星购进),其中销售给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20909吨。
经过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在中油九州、中国石化天然气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哈密分公司购进柴油,办司机卡销售给其他企业(个人)。将从中油九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39组、金额106,117,023.00元,税额:13,795,213.00、柴油24086537升约24086吨、中国石化天然气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组,金额1642268.4元,税额213494.9元,柴油333757.52升约333.75吨;中国石化天然气新疆哈密分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8组,金额25788890.5元,税额3352555元,柴油3811052升约3811.05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同时取得成品油的数量在成品油平台下载数量,向下游10户企业虚开货物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3组。
在检查过程中,我局向下游企业10户企业发调查取证函,在回函中,部分企业已被认定取得发票与实际取得货物不一致,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青岛奥源化学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组,金额4,877,975.46元,税额634,136.84,柴油929.69吨,青岛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回函,青岛奥源化学有限公司购进的柴油提货地点为淄博市临淄区,后由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配送其下游企业雷沃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加油站。
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向广东铁塔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组,金额1,093,805.31元,税额142,194.69,柴油240吨,在检查过程中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回函报告确认广东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柴油240吨,通过运输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15日从许昌运至东莞,而非加油站。
第一稽查局到下游企业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进行外调,通过调取购进销售合同及大连市税务局回函,证实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购进的柴油销售给下游19户企业,其中8户企业合同约定自带罐车到甲方(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厂区内提货,但中海嘉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为大连地方政府招商企业,本地仅有带账公司代理记账,无厂区即实际经营地点。与营口局外调取得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加油卡及消费记录相违背,不符合营业常规。
综上违法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第五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认定该单位直接购油没有销往(下游受票企业地区),均为储值卡在当地消费,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53组,没有运费支出发生,银行资金存在快进快出,交易频繁现象。认定该单位开具给下游企业的155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2022227.6元,税额17162890.63元,价税合计149185118.23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业白油发票流、货物流第一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对你单位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均发出调查取证函,在回函中,国家税务局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函中确认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给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组,货物品名:工业白油,金额:6683524.87元,税额:868858.23元,价税合计:7552383.1元,通过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调查取证,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上述发票实际经营业务为销售燃料油2145.45吨,你单位已补缴消费税261315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确认营口尚能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上述9组增值税专用票,票货不一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协查回函
银行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货物品名为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550组和让广饶科力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罚款4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