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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营税稽一处〔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8******J67B2Q)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票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津税四稽协【2020】119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要求,检查组对协查函中已证实虚开发票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协查函所列9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你单位实际接受了6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30日第7号记账凭证载明,2019年6月20日取得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组,发票代码012001800104,发票号码分别是46808414、46808415、46808416、46808417、46808418、46808419,价税合计536500.00元,货物名称为翻斗机、电缆、输送带等。你单位已于2019年7月30日入账并在税前扣除。

实际经营者姜***陈述,2019年5月份你单位购进了上述货物,该批货物是由其本人通过大石桥一朱姓朋友联系购买的,联系好后送货人把上述货物送到姜***指定的地方,之后姜***以现金支付了货款,经检查未发现资金回流。经实际经营者姜***证实,2019年5月份姜***本人以现金支付货款后,送货人当面把相应的发票交给了姜***。2019年5月份购进的货物,是由姜***通过朋友联系购进,无合同无协议,双方谈好价钱后,由送货人将货物送到姜***指定的地方,运费均含在价格里。

你单位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36,500元,应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536,500*25%*20%=26,825.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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