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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营税营稽一通 〔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0: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市助成实业有限公司(91210800MA0YD36PXW ):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助成告知附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09月07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营口市助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0MA0YD36PXW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1-13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洪英、女、210882********126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38份,金额49,614.34万元,税额5,964.53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52份,金额38,131.56万元,税额5,150.87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营税营稽一通 〔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0: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市万祥石化有限公司(91210800MA0XKUC12X: ):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万祥告知附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09月07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营口市万祥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0MA0XKUC12X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4-甲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洪英、女、210882********126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184份,金额50,124.05万元,税额7,006.7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434份,金额43,460.63万元,税额6953.7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营税营稽一通 〔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市弘乾石化有限公司(91210800MA0YD3736N ):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弘乾告知附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09月07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营口市弘乾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0MA0YD3736N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1-1-130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洪英、女、210882********1265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838份,金额43,421.38万元,税额5,354.8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869份,金额38046.06万元,税额5186.69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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