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李村税务所核定定额通知书
青李村税 税核 〔2019〕 90807 号
李沧区腾品达商行:(纳税人识别号: 3307211990010338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___175.0__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__2019___年__01___月__01___日起至_2019____年__12___月___31__日止执行。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 种 |
应纳税经营(所得)额 |
税率(征收率) |
速算扣除数 |
月应纳税额(元) |
个人所得税 |
60000 |
0.1 |
1500 |
175 |
税额合计(大写):壹佰柒拾伍元整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2019 年 7 月3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有效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__零___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有效期满后__15___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4、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李村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李村税 通 〔2019〕 91722 号
李沧区腾品达商行:(纳税人识别号:330721199001033814)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你户(单位)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19年06月30日起终止你户(单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你户(单位)应当在终止日期起30日内,按照定额终止前执行期间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未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终止定期定额后,你户(单位)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你户(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2019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李村税务所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青李村税 税未达 〔2019〕 91029 号
李沧区腾品达商行:(纳税人识别号:330721199001033814)
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为_60000.0_元,未达 增值税 起征点,从_2019_年_01_月_01_日起至_2019_年_12_月_31_日止暂不缴纳增值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_100000.0_元/月),应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