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45号
发布时间: : 2021-11-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盛德数控刀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7BEM0R)《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27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232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经对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宝应路9号1232室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昆腾益司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2163130,发票号码05039862,货物名称为刀片、合金铣刀,金额87179.49元,税额14820.51元,价税合计102000元,当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应作2017年6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820.51元,应补缴2017年6月增值税14820.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