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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5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53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统配煤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M2M8B4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二罚〔2021〕11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升平东路22号14号楼2单元301户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8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11614146.01元,2019年2月签订购销合同金额881942.4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印花税申报表,证实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1874.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74.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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