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50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吉井模具制作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66785985XW)《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31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海路1号(环海经济开发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兴海路1号(环海经济开发区),无法找到你单位,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取得青岛多富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497822.92元、税额合计84629.88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434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11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84629.88元,应补缴2015年11月增值税84629.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