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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49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万和兴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591281640C)《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31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四方区绥宁路17号5号楼网点229号)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2019年下半年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四方区绥宁路17号5号楼网点229号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213刑初160号]证实,周某系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并利用你单位接受与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经司法取证,另有银行资金明细、相关账簿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单位虚开行为。

(三)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周某、法人许某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在讯问笔录中证实你单位与多家单位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四)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存在大量与个人资金账户往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并对外虚开,对你单位对外向青岛开孚瑞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魁罡铁路装备有限公司、青岛铭宇基业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兴机电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669798.23元,税额623865.65元。

其中,你单位与青岛鑫勤五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开孚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经法院判决其中包含真实业务价税合计579880元。

对你单位取得的济南采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飞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庚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康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2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7127642.85元,税额6311698.99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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