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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培训老师劳务报酬被税务稽查!送达公告2021年第56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60号

发布时间: 2021-11-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PW85H)《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二罚告〔2021〕14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8年度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税款86633.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处罚款86633.79元。

你单位2018年度共支付培训老师劳务报酬273894.8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58.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处罚款40058.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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