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58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坤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7403772767)《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33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31号8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02年8月,目前已走逃失联,经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刘京妹、周波的电话13963910695、15621019166,无法接通。经主管税务机关李沧区税务局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向阳二支路31号8户实地查找,也未找到你单位。
(二)经查询银行账户,未发现你单位与天津圣琪亚丰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三)天津圣琪亚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3783.08元,税额32943.12元,2021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做2015年8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943.12元,补缴2015年8月增值税32943.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2018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天津圣琪亚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与以上发票相关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