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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送达公告2021年第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557号

发布时间: 2021-11-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5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京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14086454643)《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350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曹村775-11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12月,经拨打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王渭泉固定电话87968651、移动电话18562800908,均提示已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经实地核查并拍照,未找到你单位,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2016年度接受馆陶县益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以上30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经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你单位2016年度银行资金交易情况,未发现与馆陶县益瑞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相关的资金交易往来信息。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6年7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94131.12元,补缴增值税494131.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7月所属期城建税34589.1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7月所属期教育费附加14823.93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6年7月所属期地方教育附加988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2018年第2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相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按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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